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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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章程
序
黎明职业大学前身是1929年春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马叙伦的倡议下,由许卓然、秦望山等社会贤达发起创办的黎明高级中学,校长为著名教育家、诗人、书法家、社会活动家梁披云先生。1934年黎明高级中学停办。1981年在原黎明高级中学旧址上创办黎明学园,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术培训。1984年在黎明学园的基础上,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黎明职业大学(又称黎明大学)。学校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获奖单位。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提升学校办学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发展、服务人人成才的适应性和贡献度,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全面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职业教育相关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黎明职业大学”,英文全称为“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LMU”。
学校现有丰泽、鲤城、洛江三个校区。丰泽校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98号;鲤城校区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北路42号;洛江校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lmu.edu.cn
邮 编:362000
第三条 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四条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
(一)办学规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学校积极拓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面向行业企业的多种形式学历继续教育和各种职业培训。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变化,适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二)教育形式
学校以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及来华留学生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区域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有针对性地设置、调整专业,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推动专业创新发展,形成以应用工科为主、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为辅的专业布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主管单位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基于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根据泉州现代化建设和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配套设施建设等。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岗位设置与管理、教师等高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并相应调整绩效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二级管理、一院一策、民主监督”的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共黎明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涉题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评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专业强的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领导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十二)坚持党管教材原则,统筹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十三)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中共黎明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习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教代会可下设二级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行使对学术活动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拟订学术政策,包括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三)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六)根据其规程相应开展其他活动或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黎明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设置教学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对教学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及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学 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统分结合和办学工作需要,设立学院。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就业、社会服务、师资培养及学生管理等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党建、学生、安全、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学院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三)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考评学院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五)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教师及职工的绩效考核及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合理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设备和资产。
(九)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设立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平安维稳建设工作。
(四)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由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包括院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和教务科科长(校企合作办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事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社会服务、培训、创收工作(包括分配方案),年度经费的预算、使用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等问题。
(五)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出国、进修、晋级晋职、岗位聘任、考核奖惩、收入分配、职工福利等问题。
(六)招生、学生就业,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班主任选聘,辅导员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统分结合、上下协调的二级管理机制,深化治理能力建设,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津贴分配等方面给予院更多自主权。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主体。
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内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相应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在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八)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科学办学需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立足内部培养提升,适时引进急需、高端人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且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不具有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及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生活设施。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勤奋好学,善思笃行,培育和养成良好的学风。
(六)遵守学生(学员)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七)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爱护公物,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育人为先,推进“三全”育人工作,为学生(学员)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生活保障和身心健康指导等服务,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引领,促进学生、学员的成长成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学员)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爱心教育计划,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员),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学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学员)沟通交流的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学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积极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建立学生、学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学员)合法权益。学生(学员)在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学生(学员)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其他正常程序表达诉求,提出咨询,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董事会、校友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董事会章程》,设立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聘请海内外热心支持黎明职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知名人士、社会贤达、企业家、校友和有关人员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定期向董事会通报重要工作,并为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董事会有权对学校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黎明职业大学校友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校友会章程》,根据《章程》按区域或片区设置若干校友会。
第四十九条 校友会定期向校友介绍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设想、教学和科研情况,加深校友对学校的了解,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校友的动态和成就,增进相互了解和情谊。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校友会以多种形式建立与校友联系沟通机制,搜集校友信息,鼓励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出谋献策,促进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教学仪器设备和各类奖、助学金;注重发挥侨乡优势,争取海外侨亲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捐资办学,增加学校办学资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监察和审计等制度,接受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重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校资金运行安全,并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二级单位使用、具体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校标
校标包括校徽和徽章。校徽采用圆形图案,中部采用朝阳、大海波浪等元素,构成太阳刚从海平面升起的景象,其中大海波浪由“黎明”的简拼字母“LM”构成,犹如一本翻开的书籍,波浪下部放置学校创办职业大学的时间“1984”字样。校标外圆周采用梁披云先生为学校的亲笔题字及学校的英文名字。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梁披云先生亲笔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徽章规格为:5.5cm×1.5cm,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二条 校旗
规格为1.44m×0.96m,白底蓝字,中间放置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三条 校训:正直勤朴 善学强技
第六十四条 校歌:《托起明天太阳》
第六十五条每年10月30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一)《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
(四)章程已明显滞后于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章程修正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服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定依据本章程制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校标、校旗图案
2.校歌曲谱
附件1
校标
校旗
附件2
校 歌 曲 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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